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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工作 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您都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4-09-20 12:39:1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

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工作 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您都知道吗? 

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工作

转自: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中国人民银行3月14日消息,2024年3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召开扩大会议。会议强调,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对支持和促进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无旁贷。中国人民银行要对标对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重点工作,逐项细化措施,推动落地见效。要聚焦保持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精准有效,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加强总量和结构双重调节,持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要聚焦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持续完善政策框架和“工具箱”,优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构建普惠金融发展长效机制,加快养老金融发展步伐,推动数字金融健康发展。要聚焦稳妥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做好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因城施策精准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满足各类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要聚焦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完善金融市场开放制度,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同时,要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常态化、长效化抓好中央巡视整改和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强化全系统严的氛围。

会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全国两会汇集的社情民意,始终把建议提案办理作为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下一步,要按照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工作要求,完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制,在回应民声上倾真情,在沟通协商上求共识,在解决问题上见实效,真正把代表委员的真知灼见体现到实际工作中。


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您都知道吗?

2024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围绕“保障权益防风险”年度主题,联合开展“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寿险公司”)积极响应号召,组织开展一系列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金融知识、认识金融风险、增强权利意识,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天,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带您了解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

财产安全权

——“金融消费千万条,财产安全最重要。超高收益不可信,慎重思考少不了。”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案例:钱奶奶是保险公司的老客户。一天,她急匆匆地到保险公司柜面,称家中急需用钱,要将所有保单都退掉。柜员小郑告知退保会产生损失,并主动询问钱奶奶退保的原因。钱奶奶说她今天参加了某理财公司开办的理财讲座,想要用退保金购买该公司新推出的高收益理财产品。柜员小郑了解情况后觉得可疑,向钱奶奶普及了防范金融风险的知识,并建议她慎重考虑、保留保单。钱奶奶回家后,认真思考并决定不再退保。柜员小郑的及时提醒,维护了钱奶奶的财产安全权。

知情权

——“虚假宣传都不要,风险提示要趁早。产品条款仔细看,夸大收益要不了。”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陈大爷想购买保险,但是对保险专业名词比较陌生,担心购买到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销售人员耐心地向陈大爷讲解清楚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缴费期间、保险期间等信息,并提醒陈大爷关注犹豫期权益、退保损失、分红不确定等风险,充分保障陈大爷的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捆绑销售不可取,强买强卖不可要。自主选择是必须,维权意识要记牢。”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案例:李女士准备购买一份汽车保险。她来到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介绍保险产品时,也向她介绍了一些额外的服务,如道路救援卡、车辆保养套餐等。李女士明确表示自己只需要汽车保险,对这些额外服务暂时不感兴趣。工作人员尊重了李女士的意愿,为李女士单独办理了汽车保险。这个案例中,李女士的自主选择权得到了维护。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任何捆绑销售行为,消费者都有权拒绝。

公平交易权

——“细读条款防陷阱,权利义务要分明。理性选择享安心,公平交易记心间。”

金融消费者在银行保险机构办理业务时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2020年,陈阿姨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保险。因为她以前曾经因肺部疾病住院,投保时陈阿姨犹豫要不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后来,陈阿姨认为做人要诚信,选择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健康情况,并提供过往病史资料,保险公司经过审核材料同意加费承保。2023年,陈阿姨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确诊了癌症,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符合保险责任,向陈阿姨支付了重大疾病理赔金。这个故事中,陈阿姨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按照公平原则承保并积极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

——“自身权益要保护,依法求偿效更高。调解仲裁多渠道,理性维权是正道。”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案例:王阿姨于2023年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最近因发生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紧张。王阿姨想起自己曾经买了保险,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经过核查发现王阿姨多年前投保的另一份保险也属于保险责任可以理赔,于是联系王阿姨准备好理赔资料后快速审核及完成赔付,充分保障了王阿姨的依法求偿权。

受教育权

——“金融教育不可少,消保知识忘不了。风险防范意识强,非法金融骗不到。”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案例:王阿姨近期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自己是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可赠送给王阿姨一份百万保额的健康保险,办理方式也很简单,只要提供王阿姨名下一张银行账号和短信验证码就可立即办理。王阿姨立即挂断电话,并马上拨打该保险公司的官方客服电话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得知为诈骗电话后,王阿姨立即将该陌生号码拉进黑名单。原来,王阿姨在参加保险公司开展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时,学习了金融消保知识,“陌生电话要警惕”“个人信息要保护”等风险提示早就深深地刻在王阿姨的脑海里。

受尊重权

——“差别对待不可取,充分尊重不能少。特殊人群要关爱,个性服务暖人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案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廖阿姨的保险早已满期,但是迟迟未领取满期金。服务人员主动拨打廖阿姨留存的联系电话,想提醒满期金领取事宜。不料接电话的是廖阿姨的女儿王女士。王女士表示廖阿姨突发脑溢血卧床,需要家人轮番照顾。得知还有一笔满期金领取,王女士很是高兴,但廖阿姨已无法正常出行,对于满期金怎么领取甚是担忧。针对廖阿姨的特殊情况,保险公司服务人员主动上门为廖阿姨提供保险服务,让廖阿姨顺利领取了满期金,感受到受尊重的温暖服务。

信息安全权

——“个人信息不外传,信息安全保障好。安全意识要牢记,时时刻刻要警惕。”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案例:李某来到保险公司柜面办理业务,提供了保险公司客户张大妈的身份证号码,自称是张大妈的亲戚,要求柜员帮忙查询张大妈名下所有投保的保单情况及缴费情况。柜员基于信息安全考虑,联系了张大妈本人,并确认张大妈并未授权李某查询本人保单信息,因此拒绝了李某的查询要求,保护了张大妈的信息安全权。

以上就是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在此,中国人寿寿险公司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主动学习金融知识,增强权利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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