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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开发区晋晟鼎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工前先学消防知识 2021年江西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177件

发布时间:2024-09-20 15:01:4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

晋中开发区晋晟鼎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工前先学消防知识 2021年江西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177件 

晋中开发区晋晟鼎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工前先学消防知识

本文转自:晋中消防

主讲人:张艳东(晋中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干部)

时 间:2月9日下午

地 点:晋中开发区晋晟鼎业管理有限公司

受 众:10名工作人员

主 题:日常消防知识及简易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为切实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升员工的灭火救援应急处置能力,2月9日,晋中市消防安全宣讲队走进晋中开发区晋晟鼎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全体职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培训一开始,宣讲员张艳东首先强调了新年开工一定要加强消防安全思想意识,杜绝麻痹大意,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要强化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把控,全面开展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定开工隐患清单,进行全方位检查。

“大家都知道一懂三会四个能力是什么吗?”张艳东听到大家的回答后,给出了正确答案:一懂即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三会即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四个能力即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大家对照上面的要求,自查一下,看看自己缺少哪方面的知识。”随后,张艳东就疏散逃生的基本常识、火灾的应急和预防、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进行了讲解:“小火要用灭火器,大火要用消火栓,这些我们身边常用的灭火设备,熟练掌握它们的使用方法关乎到是否能够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将火灾危害降到最低。”

“刚开工我们就迎来了一场消防安全课,对我们来说真是太重要了,可以给我们敲响新年安全钟,让我们也提高警惕。”一名参训人员说。

(晋中市消防安全宣讲队第1602讲)

(晋中市消防安全宣讲队预约热线:0354-119)

晋中消防,永远是您可信赖的安全后盾......

统筹 / 审核 :张振华 / 韩 瑞

编辑 / 校对 :杨新璐

发布于:北京


2021年江西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177件

4月26日,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在南昌召开。 江西高院 供图

原标题:2021年江西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177件

中新网南昌4月26日电 (记者 李韵涵)26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2021年江西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177件,审结4826件。

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郑红葛介绍,2021年江西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177件,审结4826件,受案数与2020年相比,同比增长43%,与2019年相比,数量翻了一番。

此外,江西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保持较好水平,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上诉率为4.9%,调解撤诉率为61%,服判息诉率达95%。南昌、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共审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技术类案件217件,审结196件,飞跃直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1件。

“全省法院积极提升保护能力与水平、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获得感与满意度。”郑红葛表示,江西法院共审理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一审民事案件138件、外观设计专利一审民事案件542件、著作权一审民事案件1434件、商标一审民事案件2307件、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案件80件;审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案件78件、审理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案件53件。

在进一步彰显严保护政策导向方面,江西高院审结某酒业公司侵犯百威哈尔滨啤酒公司商标权案,将赔偿金额从15万元改判提高至75万元。同时,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维权合理开支,提高维权费用支持比例,切实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

发布会上还介绍了江西法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数字经济做优做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严格保护、公正司法、完善配套等四方面,提出了13项服务与保障举措。《意见》对技术、软件、数据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明确了总体要求,要求江西法院依法审理数字经济领域内的文创、商业标志、不正当竞争及垄断、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意见》提出,要把保护数字文创作为助力提升赣鄱文化影响力的重要抓手,依法审理涉及网络游戏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要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运用消费大数据,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基于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收集、使用个人数据的,对其合法控制的大数据经分析处理后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享有相应的财产性权益,结合案件情况给予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严惩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

发布于:北京[db: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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