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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3002号渔政船,冲撞我国海警21551艇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发布时间:2024-09-10 11:50:3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

菲3002号渔政船,冲撞我国海警21551艇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菲3002号渔政船,冲撞我国海警21551艇

8月25日,由菲律宾海岸警卫队派遣的3002号渔政船,在中国海警方反复的劝阻和警告下,仍然决定将物资输送回非法滞留在中国南沙群岛仙

宾礁的菲海警9701巡逻舰,中国海警对这艘造成菲事故的船舶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了严格管理。

甘羽,中国海警局的新闻发言人,透露在14时12分,菲3002舰坚决不遵守相关管制,故意碰撞了执行中方合法任务的海警21551艇,导致了意外的擦碰,而这一切的责任最终都是由菲方承担。中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迅速行动,为菲落水的人员提供救援。

关于菲方3002船的情况,很多对中菲南海对峙相关网友都不陌生。它是菲律宾渔业与水产资源局的一个子公司,全名为MMOV-3002“拿督桑迪”号,船只的长度为30米,具体宽度的数据尚未明确,其最大装载排水量达到了170吨。

现阶段,菲律宾渔业与水产资源局持有四艘被称为“拿督卡巴约”的渔业船只,亦有“渔业监督船”和渔政公务船等称呼,这些船主要负责渔业以及水产资源的相关工作。

这些菲律宾的渔政船只,经常与菲律宾海岸警卫队合作,执行海上巡视、安全警戒以及补给的各项职责。甚至船上有些船员的身份已由菲律宾海警接手,他们成了负责在南海进行挑衅性任务的专业船只。

近几年,MMOV-3002“拿督桑迪”号舰船,常与菲律宾海岸警卫队的巡查舰队一同航行至中国的仁爱礁、黄岩岛、仙宾礁等海域。在未曾得到中方许可的情军下,该舰船强行进行过闯海行动,从而冒犯了中国在南沙群岛的利益。由于这样的行为,它多次受到中国海上法律力量的警告,并被迫驱离该海域。

MMOV-3002的“拿督桑迪”号上,也有多位宣称其为“菲律宾某大学”的所谓海洋生物学者,而菲律宾海警代表杰伊·塔里拉准将以观察为名,直接踏上了中国的铁线礁。还利用西方媒体进行了公开宣传,声称铁线礁位于菲律宾的独有经济带内。

此次在仁爱礁周边海区,MMOV-3002“拿督桑迪”号,有意撞向了我国正在正常执法的海警21551号船只。根据中国海警的报道“中国出于人道考虑,立刻援助了菲溺水的受害者” 可以推测,这艘170吨重的船只,在参与海战“碰碰船”的活动中,很可能遭受了重大损失。可能船只因碰撞而出现了一个巨大洞,导致损坏严重。

在8月19日的那天,菲律宾4410号巡逻船满载400吨排水量,在靠近仙宾礁的海区,其右舷用力撞击了执行中方执法任务的21551号海警艇,但出乎人们意料的是,船身竟然被撞出了一个巨大的洞口。

4410号巡逻舰看到形势不对劲,只能带着4411号巡逻舰转过船的头部,迅速撤离现场。根据互联网上曝光的图片,菲律宾的4411号巡逻舰被撞得很近,靠近舰尾右舷的上空,留下了一个显著的破洞,因此也遭受了部分损害。

MMOV-3002号飞机“拿督桑迪”以170吨的容量撞向中方满载有600吨排水量的21551号海警艇,实在是太过于抢眼,无法获得便宜之处。当明确知道输给对方的状况时,菲律宾的立场已经显得非常急切,他们仍然选择强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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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的作者国平在他的观察下推测,那艘为菲海警9701巡逻的船只在仙宾礁“准坐滩”超过120天后,8月19日那天由于菲海警的物资补给不能按时送来,在接近仙宾礁的海域受到了中国海警的阻碍,目前很可能面临严重的水资源和食品短缺。

如果无法及时提供补给,那么全名为“特里萨·马格巴奴亚”号的巡逻舰(MRRV9701)上的军人将不得不依赖于西北风作为饮用水,或是通过钓鱼方法来补足舰上食物短缺的问题。

此时,负责运送补给的3002号渔政船实在是过于急切,试图强行突破障碍。在这关键时刻,所有的船员不慎坠入了海里,幸运的是,受到了具有人道主义品质的中国海警的及时救助并成功上了船,从而保住了自己的生命。

简言之,在8月25日,未得到中国政府同意,菲律宾的3002号船只非法进入中国南沙群岛的仙宾礁附近海域,这艘船只已经接近了中国正常航行范围,中国海警根据相关法律对造成此事故的菲律宾船只实施了管控措施。

菲律宾方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国方面的领土主权,明显违反

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从而严重破坏了整个地区的和平稳定。南沙群岛以及其邻近的海域,包含仙宾礁,中国拥有不容争议的主权权利。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核准文件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449143662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3,897.3899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琪,住所为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1226号。

经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2月9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53号)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8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750万股,并于2017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荣泰健康”,股票代码为“603579”。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资料以及《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4年1月31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内容,确定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方案。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决议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6.6.1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6.6.1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6.6.1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及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120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7人,最终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6.6.5条的规定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披露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情况。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款关于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荣泰健康A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款关于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合计持股不超过15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8%,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参加对象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开立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通过公司自行管理,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以及公司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审议程序:

1、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6.6.7条的相关规定。

2、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林光荣、林琪、张波、吴小刚、王军良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6.6.5条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2024年1月31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2)本次持股计划实施前,公司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情形;(3)本次持股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资金自筹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情形;(5)公司实施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留住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4、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的监事曹韬、秦晓伟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因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无法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同意将相关事项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已聘请本所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6.6.6条的规定。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律程序。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应在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须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发布的公告。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所认为,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露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3、公司将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后,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4、公司应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员工持股计划最低持股期限(锁定期)届满后已全部卖出相关股票的,应当及时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继续展期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及其变更情况;

(2)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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